「人工生殖法」今天完成立法,明確規範「夫妻」為施作人工生殖的主體,排除單親、單身及同性戀等。明定「二次同意權」,受術夫妻必須要雙方都同意才能進行,避免萬一夫死妻存或夫妻感情不睦時,造成爭議。


(蔡佩芳報導)


陸軍上尉孫吉祥遭戰車碾斃,未婚妻李幸育希望死後取精的事件,讓大家印象深刻。但死後取精確定不可能。


立法院三讀通過「人工生殖法」,明訂只有夫妻才能受術,排除所有非夫妻關係對象。而且規定受術「須取得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」,也就是二次同意權,每次施行手術前都要夫妻雙方書面同意,避免一旦丈夫死後,妻子以丈夫生前儲存的精子來受孕,或是夫妻感情不睦,其中一方意圖以小孩進行要脅的情況發生。


此外,還訂有「外遇條款」,防止夫妻利用對方,以人工生殖產下婚外情的結晶,只要夫妻其中一方能證明原先同意實施人工生殖,是受到詐欺或脅迫,當事人可在發現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,期限必須在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年內。主謀者處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教唆犯與幫助犯的醫生等,也必須受罰。


而預防藉由人工生殖,進行人口買賣的犯罪行為,條文規定意圖藉由從事生殖細胞、胚胎買賣營利或居間介紹者,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,犯罪所得沒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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